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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股权投资损失可税前扣除
    发布日期:2011-07-28

    财政部4月27日公布的《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明确,包括股权投资损失在内的企业资产损失,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。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     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、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,包括现金损失,存款损失,坏账损失 ,贷款损失,股权投资损失 ,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、毁损、报废、被盗损失 ,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。

      根据通知,企业的股权投资,如果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,累计发生巨额亏损,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,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,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,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。

      此外,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 ,因该机构依法破产 、清算 ,或者政府责令停业 、关闭等原因 ,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,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。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、预付账款,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款项,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      通知指出,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,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,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。此外 ,企业境内、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 ,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,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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