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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国VC和PE法律税收体系逐渐完善
    发布日期 :2011-07-28
     在全球经济陷入衰退 、中国经济增长面临考验的背景下,中国创投产业依然蓬勃发展,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热情不减、行业流动性十分充裕 。而创投领域的法律和税收政策正在逐步完善 。

      德勤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张宝云表示 ,今年前两个月,中国境内成立的风险投资基金(VC)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(PE)总额达到15亿美元 。其中,政府支持的基金占比达到60% ,比去年四季度的50%高出10个百分点 ,政府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。

      尽管资金踊跃地安营扎寨,但受宏观经济形势压力及退出机制受限——股市低迷、IPO(首次公开发行股票)沉寂的影响,PE、VC会更谨慎地挑选行业和企业 ,投资活动肯定比去年“冷” 。

      根据有关规定,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,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%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;当年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

      这一税收优惠不仅可以用于抵扣分红或资本利得的税收,还可以用于抵扣其他方面的收入,如向所投资的企业提供咨询、担保服务等收入。

      张宝云介绍,这项税收优惠适用于投资总额比较大、投资项目较多的基金,多个项目产生的税收抵扣额度可以混合使用。不过,为更好地利用这一抵扣额 ,应事先作一些税务筹划安排。

      公司制创投企业的缺点是,要对投资人征“两道税” ,即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都要征税。这一方面的税收政策暂时不会松动。

      有限合伙制VC、PE的好处是 ,先在各个投资方中分清收益,再分别缴纳所得税。因此只征“一道税” 。有限合伙制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出台 。

      过去境外投资人通常采取离岸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 ,这样做是因为可以规避繁琐的审批手续 、退出机制比较灵活 、税收考虑和被投资公司境外上市比较方便  。

      离岸基金一般会通过境外中间持股公司间接投资于境内企业,退出时转让中间持股公司的股权即可,该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 ,因此承担中国资本利得税的可能性较小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责任编辑 :djj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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